住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宿服务管理,保障宾客与住宿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宿场所的正常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酒店/宾馆/民宿/公寓等)所属的各类住宿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宾客。
第三条 住宿服务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诚信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入住与退房管理
第四条 宾客入住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对宾客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并按规定录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
第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宾客,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入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宿:
(一)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有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通知截查的人员;
(三)酒后举止失控、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人员(视情况可通知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禁止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宾客退房时,应结清全部住宿费用及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客房内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宾客应按价赔偿。
第八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在宾客退房后及时查房,如发现宾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联系宾客退还;无法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服务质量与规范
第九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保持客房及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洗漱用品,确保饮用水、热水、空调、网络等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服务流程、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理程序,佩戴工牌上岗。
第十一条 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尊重宾客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泄露宾客身份信息及入住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房价、退改规则、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治安巡查制度,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严禁宾客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场所。
第十五条 住宿服务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涉及隐私的区域除外),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删改或泄露。
第十六条 实行访客登记制度。访客进入客房区域应经宾客同意并进行登记,访客不得留宿(已办理入住登记的除外)。
第五章 卫生与防疫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定期对客房、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住宿服务提供者应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落实测温、验码、消杀、隔离等措施,并配合做好信息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宾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宿服务提供者有权劝阻、终止住宿服务并要求其离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客房转租、转借他人;
(二)在客房内从事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私自留宿他人或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入住;
(四)损坏住宿设施设备或拒不支付费用;
(五)扰乱住宿场所秩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且不听劝阻。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住宿服务提供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住宿服务提供者可根据本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住宿服务管理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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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2 02:58:57